中国戏剧文学学会财务工作条例
中国戏剧文学学会财务制度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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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学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本团体的具体性质,具体活动内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会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学会公益性服务,促进学会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学会会费收入及其他有效服务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条 学会财务部由财务负责人会长、法人代表、会计、出纳组成。
第四条 根据学会具体性质设立项目管理财务负责制。
第五条 学会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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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
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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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设定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
考核,督促本学会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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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
分析:
(四)办理学会工作所需的资金往来。
第七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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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六、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
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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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学会财务、成本和利润的
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学会发展的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学会负责人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
支现金,不认白条抵押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学会
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七)完成学会财务负责人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与会长办公会成员项目负责人员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学会会长办公会、项目负责人,必要的情况上报常务理事会。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学会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学会报学会会长办公会、项目负责人或法人代表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第十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人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学会秘书处、主管领导监交。
支票管理
第十八条 支票由出纳员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财务主管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
第十九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财务主管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学会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主管签字。财务主管外出应由财务出纳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财务主管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二条 学会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三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主管批准后提取。
第二十六条 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学会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财务主管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第二十八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项目部门领取签字,负责人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财务主管复核后,送会长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财务主管、会长或法人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凡本学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二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财务主管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三十三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财务主管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财务主管批准。
处罚办法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
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学会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戏剧文学学会会长办公会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戏剧文学学会会费的交纳及管理办法
学会会员应当依照学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学会会费分为普通会员、团体会员单位两个级别。
(一)个人会员:¥60.00元/年;
(二)团体会员单位:¥800.00元/年;
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会费减免方案。
会费按自然年度计算。
在本《办法》审议通过前获得会员资格的会员,在本《办法》审议通过后,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
在本《办法》审议通过后获得会员资格的会员,按照本年度剩余月份缴纳当年会费。
每一年度的12月1日—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会费缴纳期,由秘书处负责向会员发送会费缴纳通知。
会费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账户。
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应在会费缴纳期届满前二十日(自然日)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秘书处审查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秘书处在会费缴纳期届满前七日(自然日)把决定结果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会员。
会费缴纳期限届满后九十日(自然日)内仍未缴纳会费的,视会员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会员名录将在本年度会员大会上公布。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学会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订由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会费应按学会《章程》和财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收取会费必须向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学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
会费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在学会章程范围内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的支出;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学会名义参加各级展会、举办大型会议、各类培训、信息交流及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支出;
(三)学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支出;
(四)学会的宣传、内部刊物的编印和网站的运营费用等支出;
(五)市场维权相关费用的支出;
(六)学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建购、租用、水电、交通费、必要的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资料费等支出;
(七)其它合法支出。
会费使用情况每年由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接受理事会咨询和监督,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